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德江县汇丰农特产品开发展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26执7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玉水街道新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收委托代理人:***,系贵州驰铭(思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江县汇丰农特产品开发展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民俗风情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土家族,1979年1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民族风情街。 申请执行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德江县汇丰农特产品开发展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626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由被执行人德江县汇丰农特产品开发展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人民币6050000元。二、被执行人***在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价款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执行人德江县汇丰农特产品开发展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0元。被执行人德江县汇丰农特产品开发展销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德江县汇丰农特产品开发展销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双方于2020年5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德江县汇丰农特产品开发展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6050000元及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债权4803241元及案件受理费50000元,共计10903241元及利息,支付方式为: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二、如到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德江县汇丰农特产品开发展销有限公司应以其在民族风情街13间门面进行以物抵债。三、如以物抵债不能完全清偿上述款项,则被执行人德江县汇丰农特产品开发展销有限公司继续承担履行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626执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