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励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甲有限公司;湖北某乙有限公司;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22486号 原告:湖北鑫鑫恒江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桃元村汉口北工业城(一期)87栋/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励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闫某某,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栗林咀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70********。 原告湖北鑫鑫恒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励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鑫鑫恒江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预缴通知书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司法救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