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21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聚佳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都市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震,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负责人:***,主任。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体育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聚佳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都市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体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聚佳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颖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