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1823号
申请人:江苏中元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GU198R,住所地无锡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创新园G1-5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山区前洲镇玫瑰之家旅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P2XMF5R,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樱花路1号。
经营者:***,女,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江苏中元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前洲镇玫瑰之家旅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元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惠山区前洲镇玫瑰之家旅馆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其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元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惠山区前洲镇玫瑰之家旅馆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