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元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823江苏中元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山区前洲镇玫瑰之家旅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06民初1823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GU198R,住所地无锡新吴区菱湖大道**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G1-503。
法定代表人:侍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惠山区前洲镇玫瑰之家旅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P2XMF5R,住,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樱花路**/div>
经营者:唐燕青,女,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来明,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亿伟。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惠山区前洲镇玫瑰之家旅馆(以下简称玫瑰之家旅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王鑫、被告玫瑰之家旅馆的经营者唐燕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来明、傅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玫瑰之家旅馆支付合同期内工程款本息516639.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6639.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由其为玫瑰之家旅馆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利息,2018年4月工程完工后通过了供电部门的并网验收,但玫瑰之家旅馆拖欠工程款,望判如所请。
被告玫瑰之家旅馆辩称:工程款总价应为1099560元,已经付670000元,尚欠工程款429560元,同时认为因受疫情影响,其停业三个月,因此不应当承担利息。
反诉原告玫瑰之家旅馆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公司赔偿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电费损失82027.08元(141426度×50%×1.16元/度)、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补贴损失14734.75元(294695度×0.05元/度)。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但直至2020年4月13日工程才完工,但至今没有通过其验收,期间该工程因中***公司拖延,没有装电表分流表,导致其发的电与使用的电无法结算,后与村委协商,将发出的电量一半退还,损失82027.08元。同时由于中***公司延期完工,其本可以依据相关国家政策享受国家补贴0.42元/度,现只能享受补贴为0.37元/度,造成发电补贴的损失,请求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中***公司辩称:1.工程延误是由于玫瑰之家旅馆延期付款导致,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2.玫瑰之家旅馆与社区电表混用是历史问题,与公司无关,公司对此不知情。双方合同未约定公司要安装分流表,也没有约定由中***公司解决电费分配问题,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同时根据玫瑰之家旅馆与社区签订的协议,玫瑰之家旅馆已经得到了社区的退款补偿,不存在损失。
经审理查明: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7年10月26日,玫瑰之家旅馆与中***公司签订163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由中***公司为玫瑰之家旅馆承接163KW光伏发电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包干价为1141000元,合同单价为7元/瓦;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250000元,其中50000元由意向协议所缴纳的意向金抵充,剩余合同款计891000元,按照年化利率5%计算,本息总计9823275元,在合同签订后24个月以内支付完毕,其中前23个月每月支付中***公司30000元,第24个月把所有本息支付完毕。开工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在工期延误方面,双方约定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相应顺延工期;就验收部分,双方约定最终验收合格以电力部门并网验收为标准。
2018年3月12日涉案工程并网,该工程的实际容量为157.08KW,合同总价为1099560元,电网于4月开始发电,以0.37元/度电的价格计算补贴。
二、付款情况
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前,玫瑰之家旅馆已经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合同签订后于2018年5月5日支付30000元,于6月19日支付50000元,于8月20日支付50000元,于11月1日支付50000元,于12月18日支付50000元,于2019年2月1日支付50000元,于4月23日支付50000元,于11月6日支付30000元,于12月12日支付30000元,于2020年1月6日支付30000元,共计支付了670000元。
三、其他情况
审理中,玫瑰之家旅馆提交微信聊天截图、照片、协议,证明至2019年12月19日,涉案工程没有按照合同安装完毕,至2020年4月3日之前配套设施没有完工,协议中载明退还上传电量70713度,证明没有及时安装分流表导致损失。经质证,中***公司认为只是在手机上安装了监控的软件,并非合同的义务,同时认为聊天记录中能够反映出工程已经完工,认为照片无法反映拍摄时间,且与本案无关。对于电能表的照片认为是因为玫瑰之家旅馆与社区存在用电混用现象,玫瑰之家旅馆从未告知公司,公司也不知情,公司仅有电网的安装及并网的义务。
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规定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持,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及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
2020年4月30日,中***公司起诉玫瑰之家旅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本院正式立案。
上述事实,有163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结算表、收款明细、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无锡供电分公司出具的电脑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照片、协议、《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24个月以内玫瑰之家旅馆需每月支付工程款,但其在合同签订后的2018年5月5日才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明显逾期付款,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相应顺延工期。因此即使该工程于2018年3月并网,4月正常发电,但也是由于玫瑰之家旅馆的原因逾期,责任在于该旅馆,因此玫瑰之家旅馆主张的补贴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玫瑰之家旅馆抗辩工程延期系因中***公司未能安装分流表造成无法分清其与社区之间各自用电明细导致,而该项工程直至2019年12月仍在施工,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涉及中***公司与社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是否安装分流表并非属于合同范围之内的约定,本院对于玫瑰之家旅馆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玫瑰之家旅馆主张的用电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工程总价为1099560元,合同签订前玫瑰之家旅馆已经支付250000元,因此余款本金为849560元,双方约定了年化利率5%,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余款本息应为936639.9元,该工程于2018年3月并网验收,4月发电,合同签订之后玫瑰之家旅馆支付了420000元,故在合同期内尚未支付的本息应为516639.9元,中***公司主张该项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公司主张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玫瑰之家抗辩受疫情影响,不应当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应于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完毕,其抗辩不应当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惠山区前洲镇玫瑰之家旅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江苏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合同期内的本息51663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6639.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惠山区前洲镇玫瑰之家旅馆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966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12186元,由惠山区前洲镇玫瑰之家旅馆负担。该款已由江苏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惠山区前洲镇玫瑰之家旅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江苏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惠山区前洲镇玫瑰之家旅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顾 杰
人民陪审员  顾玲花
人民陪审员  徐 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