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G1-503,组织机构代码:MA1MGU19-8。
法定代表人:侍崇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兴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城南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MA28CG9W-6。
法定代表人:张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元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中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民再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元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432657.5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3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予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及本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截止到2020年7月28日,合计划拨1723358元;
3、通过全国及本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全国及本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柯锐世(长兴)电气有限公司厂房屋顶上的光伏电站一座(合同造价1150万元),该财产价值与本案剩余执行标的差距过大,不宜进行处置;已向案外人柯锐世(长兴)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支付并划拨被执行人的电费收入。经结算,柯锐世(长兴)电气有限公司尚欠被执行人电费1447915.68元,协助义务人同意配合法院将上述款项汇至法院指定账户,但尚未到合同付款期;
6、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支付执行款933000元;
7、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522民初949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执行通知书,对江苏中元公司在本案执行款中的3395130元进行保全,故截止到2020年7月28日,本案实际执行到位2609631.42元(已扣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46726.5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元公司1155937.76元;
8、因本案已有足额财产查封在案,且被执行人无拒不履行的情形,故未对长兴中天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未对长兴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驰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432657.53元,实际执行到位2609631.42元,已发放1155937.76元,余款已被他案冻结。本院查封在案的财产不宜处置或债权未到期,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2执4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 侃
人民陪审员 倪 国 明
人民陪审员 欧阳亮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 彬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