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12760号
原告:雒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
被告:张掖市XXXX工程局。住所:甘州区丹霞东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22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雒某诉被告张掖市XXXX工程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掖市XXXX工程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雒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雒某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