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

玉门市盛辉建材厂与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1民初1249号
原告:玉门市盛辉建材厂。
投资人:***,男。
被告: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男。
原告玉门市盛辉建材厂与被告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玉门市盛辉建材厂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盛辉建材厂以与被告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玉门市盛辉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玉门市盛辉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