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

王某与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3民初1799号
原告:王某,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临泽县,现住临泽县,电话15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王某妻子),电话151XX****XX。
被告: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仓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599524176N。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
被告: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22525109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身份证号码×××。
被告:许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临泽县,现住张掖市,电话180XX****XX。
原告王某与被告陇南市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许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7元,减半收取1103.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