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普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电普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源能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14200号 申请执行人中电普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平镇超前路9号B座229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5481474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源能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海轩广场1-3座3座1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09541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电普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源能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24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15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4元等,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登记档案。另,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案外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水城供电局处尚有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8200元未收回。本院依法向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水城供电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该局将人民币28200元转入本院账户。本院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23元后,依法将余款人民币27877元划付至申请人账户。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对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7877元,尚余货款人民币187123元及利息等尚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