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知民初字第00919号
原告:德阳中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鹤村**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诸暨申发轴瓦有限,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跨湖路**号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德阳中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诸暨申发轴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德阳中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诸暨申发轴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中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中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诸暨申发轴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原告德阳中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