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发轴瓦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申发轴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5民初14052号 原告:浙江申发轴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道跨湖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6293184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王蓝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94172488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公司职工。 原告浙江申发轴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发轴瓦公司)诉被告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捷能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发轴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采用互联网方式参加诉讼,被告捷能物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096024元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申发轴瓦公司与被告捷能物资公系合作多年的关系,被告根据自身经营所需,多次与原告签订《外 扩产品合同》,向原告订购轴承等产品,原告均根据其订货需要向被告供货并开具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2021年7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公司货款4096024元,原告曾多次就上述未付款项与被告方进行沟通,但被告一直未进行支付。 被告捷能物资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金额与被告实际欠款不一致,原告所诉金额多于实际欠款金额,原告应举证证明其所诉的货款是如何构成,同时,双方业务往来多年,应进行对账以确定实际欠款金额;2.原告应提交到货凭证,证明其已按约完成交货义务;3.双方所签订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需要承担利息,因此原告的利息主张不应支持;4.待对账确定具体金额后,被告可与原告调解,分期支付货款。 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根据经营需要,向原告订购轴承等零部件,并多次与原告签订《外扩产品合同》。根据原告主张,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096024元。对于拖欠的货款,被告主张实际欠款比原告主张的金额要少。审理中,原告表示同意按照被告所确认的金额4086424元主张。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往来明细账目、《外扩产品合同》、发票及双方庭审中**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主***原告货款4086424元,原告同意按照该金额主张,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举证已偿还该货款,依法应承担偿付货款、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0864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申发轴瓦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86424元及利息(以40864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申发轴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68元,减半收取计19784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9734元。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