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82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执行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2021)辽07民终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二、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工资款10340元及利息(利息以10340元为本金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内的实际给付之日);四、驳回上诉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向被执行
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22年2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782执287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佟 大 志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崔 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志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