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7民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1985年8月1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
原审被告:辽宁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街道办事处周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镇市中医院,住所地北镇市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辽宁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镇市中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6.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田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