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地连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江西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西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某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乙有限公司、肖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24)赣0824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江西某甲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某甲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9.7元,减半收取2539.85元,由上诉人江西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