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6921号 原告:***,男,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