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7053号
原告: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75号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金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金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30元,减半收取计12815元,由原告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