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03执23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明森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23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明森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179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