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431民初661号
原告:山西东方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OHK9XW8J。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北京百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811170433R。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山西东方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集团华亿五一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山西东方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东方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东方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3元,由原告山西东方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郭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