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特7号
申请人:山东奥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大学西路566号德州学院七点创业谷3020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德州德城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东方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御馨花都7号楼3层3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
申请人山东奥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东方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2022年4月26日,申请人山东奥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山东奥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王子超
审判员 宋珊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