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702民初1002号之一
原告:广西中马盛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大街1号公共服务中心A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A9AB7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慧宝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63581711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中马盛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慧宝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广西中马盛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中马盛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中马盛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5元,由原告广西中马盛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