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281民初4609号
原告: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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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子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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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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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应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追加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10月9日第一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23年12月12日第二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24年5月15日第三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维修费用约96万元(以评估鉴定数额为准)。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13日-15日,原告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期间突遇3次断电,检查断电原因系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时挖断了原告公司高压线缆,断电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及维修费用约96万元。就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负有提供警示安全措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自称埋设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院内的案涉地下线缆为其所有。其作为所有人,为了保证不特定人的安全,应当依法设立警示标志、设立安全措施。现场的实际情况是既无标志、又无围挡,随时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因其行为给被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不能证明其在此处埋设电缆的合法性。1、原告没有提供其为该线路的合法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证明。2、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账目记载应收原告电费200余万元,说明原告的电源系挂靠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不具有所有权、使用权,未向相关行政机关部门申请架设自身的线路,不具有合法性。3、因自有线路和挂靠线路的不同,使用电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电费单价不同,不排除原告因此获得了巨大的不法利益。4、该线路在此存在多年,不排除相关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可能。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而原告96万元的诉讼请求,自身认为需要鉴定。其既不能提供证据,又不能说明损失的构成,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应予驳回。四、被告无过错,不负有赔偿义务。1、被告依法定程序中标,签署协议,进入拆除现场,前提合法。2、被告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3、在购买合同上未注明有此线路,在现场无任何标志,在常规、常理上,原告的线路不应当埋设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厂院内,超出了正常、合理的注意范围。五。对原告线路继续存在的合法性存疑。从原告尚欠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垫付200多万元电费的事实可知,其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过合同关系,不论其是否有效,产生过的权利义务是否客观,随着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这种关系依法应当终止,即合同上的一方主体已经消灭,合同关系必然无法存在,只能消灭。事实上,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都将易主。案涉的线路现在已不是埋设在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而是埋设在新的受让人的土地上,即已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如果原告未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达成同意其使用涉案线路的协议,是对非法的线路主张权利。综上,原告是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其是责任方。另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其不能证明其是案涉线路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案涉线路存在的合法性,故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庭审中补充答辩意见:一、在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没有对案涉地下电缆的存在做任何说明。因此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案涉电缆予以注意的义务。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应当是供电公司和用户,它包括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内的发电企业,其所发出的电应并入电网,并由电网将电销售给供电公司统一销售。原告应提供其电缆埋设于案涉地点合法性的证据,只有其埋设电缆行为具有合法性时,才有主张赔偿的可能性,否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追加被告的法定关系。二、根据网络拍卖结果,2023年2月23日,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利公司拥有的装机容量50MW设备及配套机器设备一批的转让合同》、《新利公司拥有的装机容量50MW设备及配套机器设备一批的移交确认书》等拍卖文件。其中《新利公司拥有的装机容量50MW设备及配套机器设备一批的转让合同》第5条对标的物的转移条款明确规定不得损毁第三方物权,若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物权造成损毁由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保管合同关系,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如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也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无关,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赔偿义务和责任。三、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由遵化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2021年9月5日法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依法于2021年9月13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所有债权人可依公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至今管理人未收到来自原告任何债权申报材料以及物权说明材料,原告未尽到告知义务。若法院认定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需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需将案件移交至破产法庭或终止审理,告知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四、如坚持将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列为被告,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将提起反诉,主张原告欠付的电费。综上,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依法驳回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申请。另,在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期间,原告并未向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相应的证明,证明其在场内外铺设的电缆为其所有,在此期间,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此并不知情。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一、照片五张。证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没有尽到管理和注意义务,将原告方的电缆挖断。同时证明侵权责任人是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23年6月13日,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断原告电缆,造成原告严重损失。
三、2023年1至8月份的增值税发票。证明2023年1月至8月期间原告一直在使用电。
四、遵化市供电公司日报表。证明2023年6月13日18:39分原告公司电缆被挖断。
五、原告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时供用电合同》。
六、《用电申请书》。
七、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送电工作任务单。
八、《高压供用电合同》。
证据五至证据八,证明原告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供电关系。
经质证,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
一、对证据一的三性均不予认可。照片上没有时间、地点、拍摄人员,没有对照物,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如果原告认为该电缆系其所有,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设立安全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但从其提供的照片上没有一张反映曾经设立安全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是责任人。如果本次挖断电缆造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员伤亡,赔偿主体应该是原告。
二、对证据二的三性均不予认可,相当于原告的陈述。
三、对证据三的三性予以认可,证明原告的损失是虚构的,8个月的电费没有显著变化。5月份的电费是128万,6月份的电费是124万,7月电费是81.8万元,8月份是111万,从其用电量可以看出对其生产没有造成任何影响。
四、对证据四的三性均无异议,但该表不全面,还差一个下页没有提交。该证据足以说明其停电时间仅有二分钟,18:39西三里所***报:西郊522玉龙扎辊支24号杆用户电缆被挖断已隔离,要求试送。18:41试送西郊522开关成功。由此可知停电时间极短,不会给原告的生产造成危害。
五、对证据五三性均无异议。该合同第五条供电设施管理责任约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电厂院墙外一米处。分界点电源侧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原告所称的6月13日的电缆断电的地点是在院墙内,在这个协议上体现的是管理人为供电人,应该由供电人负责维护管理。原告没有提供供电人对该线路维护管理的情况和维护管理方埋设的电缆设立过警示标志或采取过安全措施。
六、对证据六的三性均无异议。该用电申请书中的申请事由中用手写注明“原热电厂供电接收客户”,证明现在的接收人应当按照临时供用电合同约定,对院墙那部分履行运行维护的责任。现在没有看到其进行过运行维护,没有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是有过错的一方。
七、对证据七的三性均无异议。能够证明国网某某供电公司接收了临时用电合同上的供电义务。
八、对证据八的三性没有异议,在该合同第二节第22项保安措施记载:用电人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防止人身和财产等事故发生。第23条记载:用电人保证受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节用电人义务已经全面地描述了其应当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保证第三方的安全。由此可知本案的原告并没有按照该供用电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不能确保本案被告等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其负有保证安全的义务。
经质证,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称:
一、从原告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提交的五张现场图片来看,并不能体现出该拍摄地点是在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内,其次无法证明其拍摄的时间是在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
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的三性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我公司于2011年11月26日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临时供电合同,由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倒闭,不能给我公司供电,2014年9月3日我公司向遵化市供电公司申请,并于2014年11月6日由遵化供电公司给予送电,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了供电合同一直使用至今,沿用原线路、线缆,电费上缴遵化市西三里电力所。2023年6月13日由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断我公司电缆,造成我公司严重损失,并致使遵化西三里镇西郊整条线路断电。特此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明确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挖断的电缆,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关系。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证据三:从原告提交的电费专用发票可以看出来原告在6月份的用电量没有明显的减少,不能证明挖断电缆对其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任何损害;
四、对证据四没有异议;
五、对证据五的三性没有异议。该合同中第九条写明: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变动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经供电人、用电人签字盖章后并自2011年11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由此可证明此合同在2012年12月31日已经没有了效力。
六、证据六中没有明确显示其所延用由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厂内电缆进行供电。
七、对证据七没有意见。
八、证据八高压供用电合同中提供的二张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图也没有明确显示其延用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厂内电缆。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一、《拍卖成交确认书》、《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拥有的装机容量50MW设备及配套机器设备一批的转让合同》、《某某公司拥有的装机容量50MW设备及配套机器设备一批的交接承诺及声明》。证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破产财产的合法性,即通过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竞标取得,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全部购买款付清,取得了合同项下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另证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予以拆除相关设备合法。
二、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一级)、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固废处理服务资质证书(国家一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证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再生资源回收一级资质,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符合健康安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有合法的施工操作证。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所雇人员均主体合法,具备拆除合同项下机器设备的条件、能力,不存在过错。同时证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资质条件符合破产管理人转让合同所要求的条件
经质证,原告唐山市某乙重工有限公司称:一、虽然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了合法的拆除相关机器设备的条件和手续,但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本案中被告在实施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其管理不当,挖断了原告的电缆,造成其在生产过程中突然断电,致使财产受到相应的损失,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给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质证,被告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称:对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证明目的均没有异议。
被告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未提交相应证据。
2023年10月26日,原告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申请对挖断高压线缆后对其造成的各项损失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作出东评(鉴)字2024第01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原告支付鉴定评估费20604元。
经质证,原告称:对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鉴定符合三性标准。
经质证,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对河北某甲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三性均不予认可。一、其所评估的对象没有证据证实,均为原告方一面之词,未经相关当事人质证。对停电时间2.15天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均系其主观推测。对因断电生产线耗电而未产出产品而造成的电量损耗损失140325度毫无根据,即无前后对比也无证据可以参照,完全是主观臆断。对因断电造成的工人工资和维修工时费损失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对因断电2.15天造成的停业损失,事实上没有证据证实其停业,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月营业收入11660005元,如果按此计算年收入为1.4亿元,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对因停电造成的废品电气设备配件损失没有提供购买相关电器设备配件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予以证实,因此其所称的成新率没有计算的前提依据,不能证明鉴定书上所列的设备是何时购买,没有购买时间就不能确定所谓的成新率。综上,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本案中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该属于受害人而不是加害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经质证,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称:同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本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当庭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第三页新华锦的规格型号是原告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提供,根据型号,新华锦就是3.69吨。新华锦是全新的,还没有用过,损失就是全损。鉴定评估报告中对因停电造成的废品、电器设备、配件明细表中记载的时间只是作为一个成新率的参考,价格鉴定人员是在现场查验的基础上结合购买时间及现场情况综合的成新率。时间并不是机器上标注的时间,开始使用时间是原告提供的。表格中注明“全新”,鉴定人员在查验的时间是全新的。卡刀是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确认断电时损坏的。表格中的营口轧辊、兴澄轧辊是用户名称,鉴定人员在查验时确认是全新的,数量是根据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该规格重量及现场查验情况确认的。现场查验时候的废品不需要确认体积和长度,结合现场查验和设备型号就决定了产品的吨数和重量。确定因断电产生的耗电量损失140325度,是根据原告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提供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废品件数和耗电量确认的。因断电造成的工人工资和维修工时费是根据不同的工作层面分别确定的。其中铸造线是按照产量、计件工资计算的工时费损失,机加工线是按照每人每小时确认的工资损失,热处理线是按照每天工资标准确认的工资损失。维修电表箱的费用是根据表箱的损坏维修难易程度确认的工时费用,四项费用合计是81080元。断电时间分两段,第一段时间是2023年6月13日18时40分至6月15日18时20分,计48小时。第二段时间是2023年6月15日18时20分至6月15日22时,共计3.67小时。共计折合2.15天。原告月营业收入11660005元,是根据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提供的3、4、5、7月的利润表,利润表中4个月的税金及附加,平均数是338896元。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是否纳税及纳多少税是税务部门的事情。评估报告中的照片是在现场查勘,经原告指定拍摄的。通过现场查验核实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耗电量及查验废品情况,确定耗电140325度完全符合客观实际。
经质证,原告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称:证人所某真实,并且逐一回答了被告的问题,也解释了相关的问题,其具备鉴定资格,其单位所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予以认可。
经质证,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鉴定人的回答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一、依据理论数据进行评估不具有客观性。二、依据原告方单方提供的资料所作的鉴定结论其结果不客观公正。三、依据鉴定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刚才鉴定人员回答包括照片都是在原告方人员临时指定下拍摄,由此可知,其所依据的利润表是原告方提供的,其所说的现场照片是原告方指定的,其所称的第12、13项的损失是依据规格型号所计算出来的,所谓的停电时间是由原告方单方提供,没有供电公司停电记录,由此可知,该鉴定结论没有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方所问的关键问题,证人均没有回答,有的问题证人回答与本案无关,证人回答即不科学又不严谨。不要求第二位鉴定人***出庭作证了。
经质证,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称:同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记载:企业名称: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唐山市某某冶金轧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5504××。住所:遵化市××乡××庄××村。成立日期:2010年2月5日。经营范围:冶金轧辊、矿山机械及配件制售。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消防设备施工;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石油化化工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地整理;工程技术咨询;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建筑劳务分包;销售;机械设备;模板脚手架;房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特种工程(不含爆破);废旧物资回收(不在三环路内设点经营且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安装、维修;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一级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国家一级工业固废处理服务资质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覆盖范围:资质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及相关环境管理活动。
2011年12月1日,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山某某冶金轧辊厂签订《临时供电合同》,内容载明:用电地址、用电容量:1.临时用电地址为:遵化市××乡××村。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冶金、轧辊、矿山机械、制造。3、用电容量:根据用电人的申请,经供电人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受电变压器共有5台,总容量为4460千伏安。其中,1600千伏安1台;630千伏安2台;800千伏安2台。供电方式: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临时电源,采用:高(低)压供电;由6kv段,以6千付电压,经6208、6126柜出口,通过电缆/架空线,向用电人变压器供电。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三、用电计量。为了便于管理,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6KV开关室,用电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四、电价及电费的结算方式。1、供电方按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统一供电含税价格为0.55元/度。如遇国家政策性电价调整,供电价格则相应调整。供电人停产期间内的供电价格按电网的供电平均电价执行。停产期间用电量单独抄表统计。2、电费计算方式为:用电人应支付的电费=抄表电量×统一供电含税价格。3、供电人每月25日24时抄表,28日前向用电人收取电费;用电人应在3日内一次性交清全额电费。供电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4、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起诉讼解决。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供电人、用电人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电厂院墙外1米处。分界点电源侧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的设定与供电设施的产权无关。即产权关系不变;根据产权担负维护费用。2、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人、用电人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六、其他事项。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2、用电人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或转让给第三人。供电人不受理用电人变更用电事宜。用电人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3、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人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人将终止对用电人供电。4、用电人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5、为使本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供电人向用电人收取90万元的担保定金。在用电人欠交电费时,供电人可用以暂时抵作电费及违约金。用电人交清电费及违约金时,应补足定金。本合同解除后供电人将定金退给用电人。七、违约责任。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交纳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收取计算。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人可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八、争议解决方式。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九、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章规调整变动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经供电人、用电人签字盖章后并自2011年11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3、本合同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效力均等。4、本合同附件包括:(1)用电申请(注明用电容量、用电电压、设备台套数及总容量)。(2)产权分界协议(包括《供电接线图及产权分界示意图》)。(3)《低压系统分布图》。(4)《用电人电力设备确认表》。(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供电人名称: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用电人名称:唐山某某冶金轧辊厂。2011年12月1日。
用电申请书载明:客户编号:3113600105,客户名称:唐山市某某冶金轧辊有限公司。用电地址:遵化市××乡××庄××村路口。申请容量:8850.000,用电类别:勾选大工业。客户在以下业务项选择中勾选了高压装置。申请事由载明:离心复合冶金轧辊生产用电,新装1/1250KVA、1/1600KVA、1/3150KVA、1/1250KVA、1/1600KVA变压器,普通电力客户(原热电厂供电接受客户)(手写)。客户申明:本表及附件中的信息和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谨此确认。经办人:***(手写),唐山市某某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公章),填表日期:2014年9月3日。申请编号:111409866780,受理人:***,受理时间:2014年9月3日。
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记载:申请编号:111409908141,申请类别:高压新装。客户名称:唐山市某某冶金轧辊有限公司。用电地址:遵化市××乡××庄××村路口。报验内容:唐山市某某冶金轧辊有限公司8850KVA配变工程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已完工,相关资料已提交,申请竣工检验。用电单位盖章:唐山市某某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公章),2014年11月3日。供电单位盖章:国网某某供电公司业扩报装专用章(公章),2014年11月3日。登记人:***,登记日期:2014.11.3。
送电工作任务单记载:申请编号:111409908141,申请类别:高压新装。客户名称:唐山市某某冶金轧辊有限公司。用电地址:遵化市××乡××庄××村路口。计划送电时间:2014-11。组织部门:国网某某供电公司客服中心。工作内容:唐山市某某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工程已竣工检验合格,计量已安装,供用电合同已签订。请对该客户进行送电。组织单位盖章:国网某某供电公司业务报装专用章(公章),发放日期:2014.11.6。签收单位盖章:国网某某供电公司业扩报装专用章(10)(公章),签收日期:2014.11.6。
2018年10月29日,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供电分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内容:“为明确供电人和用电人在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1、用电地址。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遵化市××乡××庄××村。2、用电性质。2.1行业分类: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2.2用电分类:大工业。负荷特性:(1)负荷性质:一般负荷。(2)负荷时间特性:非连续性负荷……3.135KV北郊变电站北郊513线电厂支线3号杆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1台。其中,1600千伏安变压器1台,共计1600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独立运行……3.235KV西郊变电站西郊522线路栗源支线1号杆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2台。其中,1250千伏安变压器1台,3150千伏安变压器1台,共计4400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独立运行……4、供电方式。4.1供电方式。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单电源、单回路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1)第一路电源。电源性质:(主供)。供电人由35KV北郊变电站,以10千伏电压,经出口北郊513开关送出的架空线公用线路,向用电人电厂支线3号杆受电点供电。(2)第二路电源。电源性质:主供。供电人由35KV西郊变电站,以10千伏电压,经出口西郊522开关送出的架空线公用线路,向用电人栗源支线1号杆受电点供电……15.中止供电程序。15.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的用电人;(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的用电人。15.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31.6条至31.11条行为的。15.3因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的停电指令而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照指令的要求中止供电。15.4除以上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按如下程序进行:(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用电人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15.5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40.合同效力。40.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继续履行,有效期按本合同有效期限重复续展。40.2合同一方提出异议的,应在合同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提出……供电人: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供电分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手章)。签订日期:2018年10月29日。地址:河北省遵化市××路路东。联系人:***。用电人: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手章)。签订日期:2018年10月29日。地址:遵化市××乡××庄××村。联系人:***。
2023年2月18日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竞拍获得(破)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装机容量50MW设备及配套机器设备一批,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2月23日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2023年2月,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新利公司拥有的装机容量50MW设备及配套机器设备一批的转让合同》,内容: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23年2月23日(签订日)在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签订地)共同签订:甲方(转让方):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河北省遵化市××路××号。乙方(受让方):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91510108MA62L9TQ6A。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别墅××号××栋。电话:158××******。鉴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管理人于2023年2月17日10时至2023年2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阿里拍卖破产清算网络平台上(网址:×××.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乙方参加竞拍成功竞得。双方为进一步确认就竞买标的转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5、所有权转移与交付。乙方按照本合同支付完毕成交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本协议及拍卖成交文书并办理竞买标的的交付与接收,此时,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乙方。乙方逾期不办理竞买标的接收的,乙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等后果。标的物拆除、搬运期间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人工费、运输费、场地费、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及拆迁中标的物自身的损毁、灭失,赔偿因拆迁、拆卸、施工过程中给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的损害;防范或者消除拆迁、拆卸、搬运过程中涉及的环境污染问题或者消防安全问题等而支出的费用等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的转移。
①施工人员到标的所在地进行施工前须到当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进行报备。②标的成交后拆除机器设备过程中买受人应自行做好安全管理,同时接受破产管理人及国家相关安监部门监督,相关作业须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操作流程,以确保作业过程合法、安全、环保,并不得对拍卖标的所在地、相邻地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不得损害现场内其他资产或第三人权益,不得对建筑造成毁损;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5日内,除标的物尾款外,另行缴纳200万元“提货安全保证金”至管理人账户。用于担保作业过程中不产生任何影响环境、损害其他资产或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以及安全事故,如作业中产生前述或相类似的情况或事故的,安全保证金将用于弥补相关损失,不足部分由买受人另行承担,如未发生,安全保证金于作业完成后5日内,全额无息将退至原账户。打款时请备注:提货安全保证金……⑦本次拍卖标的不包括:厂区土地及厂区建筑物、厂区道路和进厂公路、厂区围墙、煤场挡墙、灰场桥、灰场公路、煤场公路、灰库围墙、厂区大门及补给水配电间、补给水表间内的设备设施、办公楼配套的供电及供水设施。⑧买受人需将冷却塔和烟囱全部拆除,拆除所得物品归买受人所有。6、风险的转移及损毁赔偿。竞买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日起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不办理竞买标的接收、转移的,竞买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本合同约定的竞买标的交付之次日起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阻碍甲方其他资产拍得方对购买资产的拆除转运,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其他资产拍得方的食宿、雇佣工人的工资、生产设备租赁费等)。乙方如因施工需要居住在现场,日常用水用电等必须注意安全,生活区用电、生火及工地发生工伤,或对施工外的第三人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转让方):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盖章)(公章)。乙方(受让方):***(签字)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某某公司拥有的装机容量50MW设备及配套机器设备一批的移交确认书,内容:移交方: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接收方: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所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91510108MA62L9TQ6A(竞买号:R0570);接收方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别墅××号××栋;联系电话:158××******;拍卖辅助服务商: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上参加拍卖,通过公开竞价,最终以最高价:41000000元人民币竞得[某某公司拥有的装机容量50MW设备及配套机器设备一批]并已向管理人支付保证金4100000元人民币,尾款36900000元人民币,提货安全保证金2000000元,接手方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某某公司拥有的装机容量50MW设备及配套机器设备一批]现已全部接收完毕。移交方: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公章),接收方: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签署日期:2023年2月23日。
被告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系遵化市市场监督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其管理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阿里拍卖平台竞拍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拥有的装机容量50MW设备及配套及其设备一批,竞拍成功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全款,并于2023年2月23日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签订某某公司拥有的装机容量50MW设备及配套及其设备一批的移交确认书。2023年6月13日,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院内施工过程中,将高压用电线缆挖断,造成西郊522整条线路停电,原告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断电停产。
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供电分公司西三里乡供电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2023年6月13日18时30左右,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高压用电线缆被挖断,地址位于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院内,此院内共有该公司电缆分接箱两处(西郊522线,北郊513线)。因线缆被挖断导致522线分接箱着火,致使522整条线路停电。经该公司全力抢修,于2023年6月15日抢修完毕,当天实验合格后,我所于2023年6月15日18时50分左右给予送电合闸。特此说明!遵化市西三里供电所(加盖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供电分公司西三里乡供电所业务专用章),***(签名),2024年5月29日。
经本院委托,河北某甲有限公司就原告损失出具东评(鉴)字2024第01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内容:因停电造成的废品、电气设备、配件损失金额为186330元,因断电生产线耗电140325度,而未产出产品造成的电量损耗损失金额为92615元,因断电造成的工人工资和维修工时费损失81080元,因断电2.15天造成的停业损失为142997元,以上因挖断高压线缆后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为503022元。
审理中,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17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阿里拍卖平台竞拍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拥有的装机容量50MW设备及配套机器设备一批后,在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院内施工过程中,挖断高压用电线缆,造成西郊522线路整条线路停电。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2014年9月3日唐山市某某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向国网某某供电公司提交用电申请书,用电申请书申请事由中记载:“……新装原热电厂供电接收客户(手写)”,2014年11月3日,国网某某供电公司对唐山市某某冶金轧辊有限公司的高压新装进行竣工验收,2014年11月6日,唐山市某某冶金轧辊有限公司的高压新装经某某供电公司验收合格,进行送电。2018年10月29日,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供电分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在用电合同中用电容量记载35KV北郊变电站北郊513线电厂支线3号杆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1台和35KV西郊变电站西郊522线路栗源支线1号杆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2台。另结合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供电公司西三里乡供电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院内挖断的高压线缆系原告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所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一级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国家一级工业固废处理服务资质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覆盖范围:资质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及相关环境管理活动。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院内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区域及周边毗邻区域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地下水、电、气、通信等管线进行仔细勘察,以保证施工安全。应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向电力管理部门了解或征询施工是否影响电力设施安全,以排除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故对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抗辩被挖断的高压线缆未设置警示标志,而要求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施工人对施工现场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挖断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在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院内所铺设的高压线缆,显然未尽到采取安全措施的法定义务,存在过错,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和赔偿责任。
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新利公司拥有的装机容量50MW设备及配套机器设备一批的转让合同》中第5条所有权转移与支付中明确约定在拆除过程中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中,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院内施工过程中将高压电缆挖断,因此给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遵化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就因线缆挖断造成的损失已经向本院申请评估鉴定,经本院委托,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作出东评(鉴)字2024第01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挖断高压线缆后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为50302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对损失金额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河北某乙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确认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挖断电缆致断电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金额合计503022元。综上,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503022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损失503022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唐山市某甲重工有限公司负担6379元,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21元。鉴定费20604元及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700元,均由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