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民初3610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营业场所肇庆市****侧(77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7935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余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余黎***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企业地址肇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0Q。 负责人:康乐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营业场所肇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6F。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营业场所肇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6K。 负责人:黎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2020年11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请各被告赔偿的金额由394443.7元变更为80000元。2020年12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以尚未找到关键证据明确被告责任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已预交7216.6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316.6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谭 松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林 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