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21民初628号之二
原告:青岛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前垛埠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TJ6AB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锦华大厦办公区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391848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聊城路以北、博文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N3PNL63。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市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OMA3C6CMM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区分公司、山东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区分公司、山东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青岛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