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3790号
原告:日照福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
***建材市场精品沿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Q223T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聊城路北、***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N3PNL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锦华大厦办公区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391848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福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区分公司、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福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