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与山东路交汇处安泰国际广场1号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391848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二路(观海苑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6135580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191民初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协议选择管辖权的规定,合法有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事实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