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文水县供电公司、山西吕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1民初181号
原告:**,住文水县。
被告:**市文水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吕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文水县供电公司、山西吕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基于双方已协商处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亚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