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1民初18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对原告***与被告吕梁市文水县供电公司、山西吕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晋1121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晋1121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中被告“吕梁市文水县供电公司”更正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文水县供电公司”、第七行“法定代表人”更正为“负责人”、第九行“郝章彰,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更正为“索建东,公司律师”。
审判员 刘亚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