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6053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22397520。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告: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海路2811号电商园2号楼1-5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MA81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山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67539686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