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陇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122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珠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陇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开发委统办楼9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陇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陇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122民初3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5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甘1122民初3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