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1)黔01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4292010081,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吕维宁。
被执行人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601XM,组织机构代码:71430601-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周世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贵仲裁字第0726号裁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20)黔01执982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需要长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21)黔01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李军审判员张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  恩  屹
书 记 员 杨  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