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执2068号
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9)黔0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225304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89536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22135768元,本案全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1执2068号【执行依据:(2019)黔0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