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7民初3324号
原告:杭州图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晏某。
原告杭州图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图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1072300.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1月27日为396072.05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就赣榆区应急广播体系签订采购合同,总价为7326000元。后该广播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最红审定结算金额为7089790元,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欠付合同款项1072300.5元及未到期质保金354489.5元。后原告杭州图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1月27日为18468.33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图某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图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图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755.5元,由原告杭州图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