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华通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1332号 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241898X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4幢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职工。 被告:宁波华通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84422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通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