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民初772号
原告: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南一路以南、桃园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018448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丽水市恒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499号德亿大厦7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7259065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恒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8875元或查封被告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丽水市恒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875元或查封被告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傅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