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民初772号之一
原告: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南一路以南、桃园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018448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丽水市恒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499号德亿大厦7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7259065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恒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皖1822民初77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丽水市恒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875元或查封被告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丽水市恒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875元的冻结和解除对被告丽水市恒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