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民初772号之二
原告: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南一路以南、桃园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018448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丽水市恒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499号德亿大厦7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7259065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恒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丽水市恒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财产保全费810元,合计1700元,由原告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