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

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江苏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执异13号 申请人: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奥帝亚电梯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1年6月15日举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原案被执行人江苏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经查原案被执行人江苏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系唯一投资人,故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皖182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江苏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货款533720元。判决生效后,江苏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江苏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江苏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系江苏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江苏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系江苏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且***未能证明江苏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人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支持其追加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支持申请人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闻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阳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