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8民终1011号
上诉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与上诉人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帝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奥帝亚公司反诉请求华丰公司赔偿因案涉办公楼、综合楼墙体开裂和1#、2#车间厂房外墙、屋面渗漏的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约50万元,同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华丰公司否认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且抗辩认为即若存在该质量问题,亦系奥帝亚公司擅自更改设计施工图纸、指定的案外人对车间厂房施工不当、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油漆质量不合格等原因所致。综合当事人反诉请求、诉辩理由和举证、质证意见,依法在委托司法鉴定前,应当先行确定需要司法鉴定的具体事项,如:①是否存在奥帝亚公司诉称的质量问题,②合理的维修费用数额,③质量问题形成原因;同时还应就争议事实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以推动鉴定程序顺利进行。一审法院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启动司法鉴定后,在补充鉴定事项因鉴定机构资质届期而终止、重新委托另一鉴定机构未果的情形下,应当继续委托其他具有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完成鉴定事项。但原判决以鉴定周期过长、奥帝亚公司反诉请求在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为由,径行驳回奥帝亚公司反诉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原判决对奥帝亚公司预交的鉴定费7万元未作处理,亦属不当。综上,一审法院未围绕当事人诉讼请求查明相关事实,且鉴定程序未完成即作出判决,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二审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395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 瑛 审判员 陈前香 审判员 包 娟
法官助理孙如梦 书记员卢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