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建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1民初3237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山东建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11-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