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佳福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某福建设有限公司;周某;吕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702民初1104号 原告:周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吕某,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湖北某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湖北某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6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庭前对账调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湖北某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退还原告周某。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