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异3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住所地**京市**城区**万庄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住所地**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海鹰路**号赛欧广场**层**厅5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初字第188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申请执行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申请执行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1月29日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行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现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申请执行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因此,本案已不具备执行异议审查条件,依法应撤销案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6)京0106执异31号案件。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