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天津百利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13执1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住所地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被执行人:天津百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通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政工程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天津百利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该债权履行期作为与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履行期间,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3执1304号案件的执行。 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三)(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