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洋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陕西洋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4民初860号之二 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办南大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MA70T08Y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洋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91号崇立***1幢1**1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0EMP8T。 法定代表人:毛加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毛加洋,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女,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 被告:**,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王**,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毛浓敬,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洋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加洋、***、***、**、***、王**、**、毛浓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18元,减半收取109009元,由被告陕西洋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