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

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西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7631号
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邓盛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西安西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银王村iv>
法定代表人孟西京,职务不详。
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陕核工业公司”)与被告*宏、西安西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京水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陕核工业公司诉称,原告下设单位核工业西北二一四乡石膏矿(以下简称“石膏矿”,已注销工商登记)向西京水泥公司供应货物。后西京水泥公司无法支付货款,原告、石膏矿、西京水泥公司、***2012年4月26日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约定将被告*宏名下崇立金世园小区12701号房屋作价513891元抵偿西京水泥公司所欠石膏矿货款499065.92元,被告*宏承诺在协议生效后60日内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原告。因涉案房屋未办理完结,未能在《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石膏矿、西京水泥公司、***2012年10月又签订了《债权债务清偿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大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初装费等费用,被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其他票据原件,房屋钥匙移交给原告,原告自此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但二被告至今未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将被告*宏名下崇立金世园小区12701号房屋(权属证号:1075104009-12-1-1-12701~1)过户至原告名下;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已产生的诉前保全申请费为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为2683.88元。
经审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该房屋于2011年6月20日抵押登记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10月9日抵押登记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018年4月20日,涉案房屋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2018)陕0102执1693号执行裁定书作为执行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办理过户的房屋已经作为执行财产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原告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而不应向本院起诉主张对涉案房屋的实体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