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

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西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01号办公楼3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隆庆坊2号楼1单元6层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银王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陕核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西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京水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76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陕核工业公司原审中诉称,中陕核工业公司下设单位核工业西北二一四乡石膏矿(以下简称石膏矿,已注销工商登记)向西京水泥公司供应货物。后西京水泥公司无法支付货款,中陕核工业公司、石膏矿、西京水泥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约定将***名下崇立金世园小区12701号房屋作价513891元抵偿西京水泥公司所欠石膏矿货款499065.92元,***承诺在协议生效后60日内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中陕核工业公司。因涉案房屋未办理完结,未能在《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中陕核工业公司、石膏矿、西京水泥公司、***于2012年10月又签订了《债权债务清偿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中陕核工业公司支付了大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初装费等费用,被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其他票据原件,房屋钥匙移交给中陕核工业公司,中陕核工业公司自此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但***、西京水泥公司至今未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西京水泥公司将***名下崇立金世园小区12701号房屋(权属证号:1075104009-12-1-1-12701~1)过户至中陕核工业公司名下;2、***、西京水泥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已产生的诉前保全申请费为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为2683.88元。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中陕核工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该房屋于2011年6月20日抵押登记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10月9日抵押登记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018年4月20日,涉案房屋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2018)陕0102执1693号执行裁定书作为执行财产予以查封。 原审法院认为,中陕核工业公司要求办理过户的房屋已经作为执行财产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中陕核工业公司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而不应向该院起诉主张对涉案房屋的实体权利。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待裁定生效后退还中陕核工业公司。 宣判后,上诉人中陕核工业公司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陕核工业公司、石膏矿、西京水泥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约定用涉案房屋抵偿西京水泥厂所欠石膏矿货款499065.92元,承诺协议生效后60日内过户给中陕核工业公司。因涉案房产证未办理完结,四方于2012年10月22日签订《债权债务清偿补充协议》。中陕核工业公司依约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现因涉案房屋的过户发生争议,中陕核工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属于民事案件收案范围。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中陕核工业公司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并未禁止中陕核工业公司提起履约之诉,故原审法院驳回中陕核工业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进行实体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答辩称,1、涉案房屋已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执行财产予以查封,中陕核工业公司应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不应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2、***未在《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债权债务清偿补充协议》中签字,该两份协议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应履行协议中约定的配合过户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中陕核工业公司已对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2执1693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申请,该异议申请正在审查中。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已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02执1693号执行裁定书作为执行财产予以查封,中陕核工业公司已对该裁定书提出了异议申请。现该异议申请正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查中,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中陕核工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九年一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