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424号
申请人: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邓盛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晨,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樵磊,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人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担保额10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房屋。
上述查封被申请人的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