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

陕西合兴硅砂有限公司与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2民初2217号
原告:陕西合兴硅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羽,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冶文,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盛波,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合兴硅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合兴硅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64元,减半收取12782元,由原告陕西合兴硅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亚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贺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