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商初字第0270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昆山***感器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5B-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正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3号楼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昆山***感器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正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各自申请撤回本诉、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昆山***感器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南京正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43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仙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