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正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正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正赢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正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9462905R,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软件谷科创城产业园区3号南楼4-5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正赢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19125111N。住所地:新郑市新店镇工业区(***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在执行南京正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正赢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豫0184民初9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1年2月26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正赢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3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查封/冻结/扣押申请,造成查封/冻结/扣押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